江苏滨海水利建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5698上海某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2民初5698号
原告:上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陈翔公路2288弄209幢。
法定代表人:汤梦晨。
委托代理人:刘治平、汤德峰,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204国道丁字港大桥北首西侧。
负责人:辛海洋。
原告上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上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亚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毛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