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6178号
原告: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2710881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区海港新城启动区星光大道南侧星湖花园3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葛曙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140411493G,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204国道丁字港大桥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颜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柏,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元,由原告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王晓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