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海水利建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3558某某与射阳县洋马镇人民政府、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民初3558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生,江苏薛志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洋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洋马镇厚朴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镇镇长。
被告: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204国道丁字港大桥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辛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射阳县洋马镇人民政府、滨海县水利建设钻井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如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鹏
书 记 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