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欧财物资有限公司与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91民初4484号
原告:无锡欧财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019957936,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锦锋,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140412592A,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小岛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欧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无锡欧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欧财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欧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8元,减半收取5589元(已由无锡欧财物资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欧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卫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苁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