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青0104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滨海县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青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款1366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034元,共计1397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2022年2月22日被执行人将案款139700元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996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青0104执46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