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滨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378号
申请人:江苏滨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法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斌,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系***的亲属。
申请人江苏滨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21〕189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滨海公司申请请求:1、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21]1899号仲裁裁决书,判决滨海公司不承担责任;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6日,***在广州南沙区南沙至中山告诉公路洪奇门特大桥主塔施工项目受伤。***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要求滨海公司承担***工伤十级伤残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滨海公司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用工主体认定错误,***主张是在南沙至中山告诉公路洪奇门特大桥主塔施工项目受伤,该项目并非由滨海公司施工,滨海公司在仲裁委提交了《洪奇门特大桥主塔施工劳务协作合同》,该合同充分说明用人单位主体并非滨海公司,用人单位主体是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或者是滨海县东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此,***受伤与滨海公司无关,《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是错误的,滨海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综上,***受伤时与滨海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向滨海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依据,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是错误的。据此,滨海公司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称:滨海公司和***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劳动合同,上有滨海公司的公章,***在铁路法院那边也提交了。另外***在工程项目部那里拍过一张图片,上面也是显示的滨海公司名字。请求驳回滨海公司的请求,滨海公司提供的合同是2021年6月22日签订的,被申请人受伤在2021年4月份,同年8月5日滨海公司盖了公章要***去做工伤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经审查,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未被有关部门撤销,滨海公司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21〕1899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予撤销的情形,故对滨海公司提出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滨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21〕189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滨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燕梅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桐
曾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