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民终4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苏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