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2民初457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中段南建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沛县汉邦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