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2民初457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中段南建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沛县汉邦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粤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沛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