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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03民初156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新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xxxxxxxxxxxx。 负责人: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1968年7月4日生,汉族,辽阳市文圣区,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