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禹信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

***、安庆市禹信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2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禹信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城北滚水坝西侧。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庆市禹信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皖17民终73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庆市禹信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禹信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228.56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667元、执行费8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