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陆,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姚家巷3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88503561W。
法定代表人:沈德平,经理。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温建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汤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