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帝奥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萍乡市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陆,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姚家巷3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88503561W。

法定代表人:沈德平,经理。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119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温建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汤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