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2执6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海安县。
委托代理人崔晓荣,海安县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京水木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49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水木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3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由刘小芝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70000元,违约金5000元,执行费1025元(未预交)。
执行中,2018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3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