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安金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信泗阳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4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43554100W,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自编**-2704(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邵亚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金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59284550K,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武墩街****iv>
法定代表人:张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国信泗阳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0065010A,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经济开发区**众兴东路**v>
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金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国信泗阳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致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谢朝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侯小青
书 记 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