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323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东对旧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彬,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府东路**泰山˙新湖绿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0年8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国素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玉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