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323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东对旧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彬,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府东路**泰山˙新湖绿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0年8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国素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玉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