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763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东对旧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彬,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20元,合计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