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763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东对旧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彬,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森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20元,合计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