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神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2209号

申请人: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新泾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钱仁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神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升下庄村。

法定代表人:蔡建军。

申请人江苏新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华神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价值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华神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