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2352号
原告: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长兴路25T0014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94217L。
法定代表人:陈小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平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A座1101-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61315。
法定代表人:郭晓东。
被告:易宗恩,男,土家族,1980年6月9日出生。
本院审理的原告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易宗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并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行使诉讼权利,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666元,多预交的受理费2641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汪 泽 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嘉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