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2363号
原告: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长兴路25T0014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94217L。
法定代理人:陈小毛。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平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康明,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A座1101-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61315。
法定代理人:郭晓东。
原告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明及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明及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康明及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2160元),由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2135元给深圳市浩宸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 春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家馨(兼)
书记员 文 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