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益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6281号
申请人:佛山市益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8AGX43。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婷,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A座1101-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561315。
法定代表人:郭晓东。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益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64663.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益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江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64663.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益展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