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鼓风机集团风联经营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风联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6民初10800号之二
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风联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
委托代理人马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93号。
法定代表人谢深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风联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风联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6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雨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