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执230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海花园11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金。
被执行人:***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甘井子区王家桥46号1-1-2。
法定代表人:刘霖东。
本院在执行大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280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871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钟延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宣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