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与乌海市中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2912号
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
法定代表人:黄海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中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黎明,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中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亿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