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304民初453-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乌海市中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高效农业园区团结路民生奶业楼西X号。
法定代表人高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乌海市中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1678元,保全费129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977元)。
审判员 何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