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3民初200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669150R。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枝江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责任中人身损害损失148659.1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接中石化湖北化肥分公司“净化装置仪表电缆桥架更新”工程,2017年6月17日,**在中石化湖北化肥分公司“煤气化框架二楼工艺阀门检修”时,吊装的阀门实然翻转将**的右胳膊砸伤。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诉请的内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保险范畴,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