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83民初631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3月17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前进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通过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