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德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00299号
原告**,建筑业。
委托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德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长江日报路93号8层1室。组织机构代码:7963320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工。
委托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沿江路。组织机构代码:18266915-0。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姚家港沿江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826606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潘发明。
原告**与被告武汉德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胡庆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