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民催1号
申请人: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柏,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申请人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万兴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金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