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