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502民初442号
原告: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通航路通港西三巷6座404。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150219677041XY
法定代表人:王云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小霖,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邹振波,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汕尾市区,
第三人:汕尾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汕尾市城区政和路
法定代表人:蔡东升,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00元,撤诉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莫 胜 卫
审判员 余小阳人民陪审员陈义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 卫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