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502民初446号 原告: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通航路通港西三巷6座404。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150219677041X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汕尾市人,住汕尾市城区, 第三人:***,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 第三人:汕尾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汕尾市城区政和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汕尾市城乡规划局、***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汕尾市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