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灏盛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9198号 原告:广州市灏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自编9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209号之三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复兴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广州市灏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盛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丰公司)、被告***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戴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灏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兼被告力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博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灏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力丰公司、博戴公司向灏盛公司支付设备租金574352.08元;2.力丰公司、博戴公司向灏盛公司赔偿相关损失(损失以574352.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同期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对力丰公司应承担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灏盛公司与力丰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签订了《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灏盛公司为出租方,力丰公司为承租方,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就**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融资配建地块二、三期项目的混凝土泵送服务达成一致,灏盛公司提供各类型泵车的混凝土泵送服务,力丰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合同约定,如果因为力丰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烂尾),该项目灏盛公司已完成的部分按照台班单价计算,并且在力丰公司应当在工程停工(烂尾)两个月内***盛公司方所有泵送款。灏盛公司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截至2021年1月,共计完成了租金总价为574352.08元的泵送服务(按照台班单价计算),灏盛公司与力丰公司双方对每期的工作量有混凝土输送泵泵送服务签证单予以明确。该项目在2022年2月以来已经处于停工的状态,按照合同约定,力丰公司应当在停工后两个月内向灏盛公司支付该574352.08元的设备租金,但力丰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支付任何租金,严重违反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同时,灏盛公司与力丰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每次的混凝土输送泵泵送服务签证单上明确承租单位为博戴公司,两被告实际上是共同承租原告方的泵车提供混凝土泵送服务,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该574352.08元的设备租金的支付义务,且力丰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为力丰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应当承担力丰公司应当承担金额的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依法支持。 被告力丰公司、***共同辩称,灏盛公司与力丰公司签订了《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签证单上的博戴公司的企业名称是随便打上去的,灏盛公司与博戴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对灏盛公司主张的租金总金额有异议,因为其司主张的结算方式未按照合同执行。《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约定10元/平方米,灏盛公司已经做了10000多平方米,中途停工是由于业主方大环境不好造成的,过两个月会开工。所以原告按照台班来计算,与合同约定不符,力丰公司、***均不予认可。 被告博戴公司辩称,灏盛公司主张博戴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签证单上承租单位有博戴公司的名称。首先,该签证单上的承租单位是灏盛公司自行书写的,博戴公司没有确认。所以案涉承租方应当按照《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确定为力丰公司。部分签证单书写“***戴二期”、部分签证单上是空白的,最多是说明该工程是博戴公司承建的,但是实际承租与博戴公司没有关系,灏盛公司要求博戴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9月1日,灏盛公司(供方,乙方)与力丰公司(需方,甲方)签订《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融资配建地块二、三期项目。工程地点:广州市**区钟落潭。租用时间:2021年9月1日至工程竣工。设备类型:37米、48米、52米、56米、62米、68米、72米臂架泵,二、三期地块: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实际供应数量以施工单位现场签收数量为准;合同总金额按实结算。实际供应总量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进行调整。交货地点:广州市**区钟落潭镇。供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供货结束。运输、卸货方式:由供方负责送货至需方指定工地,运输费已包含在产品单价中。甲方指派现场施工人员***、***负责办理乙方的工程结算工作,其签收确认的单据均可作为结算凭证并代合同。结算及付款方式:每月10日前甲乙双方核对上月泵送单和泵送款,完成±00结构10天内结付合同总额的40%泵款,±00以上每完成六层主体结构按合同总额的10%结付一次泵款,以此类推,主体结构封顶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泵送服务款,乙方有权停止泵送服务,若泵送款拖欠,甲方须按逾期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实际逾期天数的滞纳金。特殊情况:若该项目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烂尾),该项目乙方已完成部分则按以下计价方式结算:设备类型对应台班单价的具体项目(略写)。工程停工(烂尾)后甲方须在两个月内付清乙方所有泵送款等等。 灏盛公司向本院提交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1月12日《签证单》,证明依约提供泵送服务的事实。泵送单载明日期、单号、机械编号、施工地点、承租单位、到场时间、开泵时间、收泵时间、泵送放量、施工部位、当班司机等内容。部分《签证单》承租单位处写明“***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戴二期”等字样、部分《签证单》承租单位处为空白,《签证单》落款处有***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签名。力丰公司确认《签证单》签名人员为其司人员;关于承租方写明为博戴公司,仅系表明该工地为博戴公司建设。博戴公司否认“***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戴二期”等字样由其司人员书写,并主***没有参与案涉《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的履行,灏盛公司确认博戴公司并未对《签证单》上承租单位书写“***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戴二期”的行为进行追认。 灏盛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21年9月-11月租泵费》,抬头载明:承租方为博戴公司,工程名称为**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基地二期融资配建地块一期项目。具体明细载明:日期、单号、到场时间、开泵时间、收泵时间、方量、单价、金额、型号等内容。其中日期、单号、到场时间、开泵时间、收泵时间、方量、型号与灏盛公司提供的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的《签证单》所载内容相吻合,落款合计金额为411708.33元。《2021年9月-11月租泵费》“出租单位”处由灏盛公司人员签名,“承租方”处由***签字并书写“此据人工凭证,结算已平方结算。量单已收”内容。经质证,力丰公司确认***为其司施工现场总负责人,但认为该单据仅能作为原告施工的依据,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乘以单价10元/平方米计算泵送款。力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完成量统计》,用以证明灏盛公司自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共施工完成工程量10827.96平方米。另灏盛公司根据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1月12日的《签证单》自行制作了《2021年11月30-2022年1月租泵费》,其中对应型号的单价采用《2021年9月-11月租泵费》载明的单价标准,计算得出该期间的泵送款为162643.75元。《2021年11月30-2022年1月租泵费》未有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案涉工地已停工,现仍未开工。关于停工时间,力丰公司确认为2022年2月。灏盛公司在2023年5月9日庭审中表示,鉴于案涉工地已停工,灏盛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三被告均未向灏盛公司支付案涉泵送款。 另查,力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为***。 本院认为,灏盛公司与力丰公司签订的《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约定,如案涉项目因力丰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烂尾),该项目灏盛公司已完成部分则按台班单价计算。现根据力丰公司确认,案涉项目于2022年2月停工,且至今仍未恢复施工,灏盛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灏盛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依约以台班单价结算截止至2022年2月前的泵送款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应于灏盛公司的解除通知到达力丰公司之日,即2023年5月9日解除。灏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经力丰公司人员签字确认的《2021年9月-11月租泵费》以及对应期限的《签证单》,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灏盛公司提交的《2021年11月30-2022年1月租泵费》虽为自行制作,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但载明的台班数据均来自力丰公司所认可的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1月12日的《签证单》,所采用的台班单价与双方签字确认的《2021年9月-11月租泵费》所载单价吻合,本院予以认可。经计算,力丰公司应当支付灏盛公司的泵送款合计574352.08元。根据《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力丰公司应当在停工的两个月内付清全部泵送款。力丰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灏盛公司要求力丰公司支付泵送款574352.08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574352.08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灏盛公司主张的起诉之日2022年12月9日计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 ***为力丰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当就力丰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博戴公司未在《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上签名,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参与了前述合同的履行。灏盛公司与力丰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标注承租单位为博戴公司的行为未经博戴公司追认或认可,灏盛公司认为博戴公司为《混凝土泵车泵送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应就本案承责的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灏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泵送款574352.08元及利息(以574352.08元为本金,按照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9日计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与被告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灏盛物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43.6元、保全费3391.76元,由被告广州市力丰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广州市灏盛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不再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