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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永盛建筑安全网厂、无锡健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6301号 申请人:***市永盛建筑安全网厂,住所地***市***泗港杨港村。 经营者:***。 被申请人:无锡健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西水东城178-14-2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复兴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永盛建筑安全网厂与被申请人无锡健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市永盛建筑安全网厂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健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97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永盛建筑安全网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健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97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