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6301号
申请人:***市永盛建筑安全网厂,住所地***市***泗港杨港村。
经营者:***。
被申请人:无锡健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西水东城178-14-2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复兴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永盛建筑安全网厂与被申请人无锡健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市永盛建筑安全网厂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健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97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永盛建筑安全网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健康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975.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扬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