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市晨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晨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9904466E,住所地江阴市金石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208W597P,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复兴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晨辉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博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1民初6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02695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通过委托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及现场执行,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惩戒。 本院通过书面通知及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1212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1民初6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戈 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施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