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394号
申请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城西村266。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21MA3Q10KC7T
法定代表人:耿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立锋,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21494477545D
法定代表人:张振峰,经理。
申请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8532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85329.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