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13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城西村2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Q10KC7T3。
法定代表人:耿涛,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4477545D。
法定代表人:张振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执行人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田 钰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13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城西村2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Q10KC7T3。
法定代表人:耿涛,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城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4477545D。
法定代表人:张振峰,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执行人山东齐农面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田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