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21民初4148号
原告: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城镇城西村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Q10KC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7884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于2021年5月15日在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梨花面业建设工地受伤。***受伤时,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梨花面业建设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种赔偿费用应由工伤保险赔偿,***停工留薪未申请认定,无法确定其期限长短且标准过高。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请求法庭查清事实,依法判令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7884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5日,***在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梨花面业项目建设地受伤。2021年10月21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1年12月7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桓人社工认字〔2022〕5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受伤为工伤。2022年3月11日,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淄劳鉴〔2022〕46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2年4月13日,***以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为由,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仲案字〔2022〕第19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7884元。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受伤时造成左肱骨骨折等,按《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第S42.3项规定,停工留薪期为六个月,按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314元,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7884元。
综上所述,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78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于 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