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4130号
原告: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新城镇城西村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Q10KC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