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27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城西村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Q10KC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乡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