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本院在执行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22年4月27日、5月4日、7月19日本院先后3次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民政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经本院网络查控反馈其名下有车牌号为甘的福特牌汽车一辆,已查封,但因未取得车辆实际控制不宜处置。2022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本院(2021)甘0502民初39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支付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共计320465.69元。逾期利息以282204.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4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承担案件执行费4710元,逾期未履行。2022年5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共计不足100元,因数额过小未予划拨。2022年6月6日,通过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查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2年7月19日、8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30000元。2022年10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10月2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进行终本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其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320465.69元,执行到位30000元,尚余290465.69元。虽穷尽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达三个月以上,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治全
审判员  王存芳
审判员  赵玉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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