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3185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