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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新天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建银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88XRDX6。
负责人:胡飞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舞影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268号宏祥商业广场三楼东侧二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JTBWK30。
法定代表人:姚丽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余一,浙江勤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新天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明路1号6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0993852M。
法定代表人:竺毅君。
上诉人杭州新天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舞影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新天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新天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新天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新天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杭州新天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森轶
审判员茹赵鑫
审判员傅芝兰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少禹
书记员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