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41661号
原告:王家娟,女,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金花路28号万德建设集团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3489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王家娟与被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家娟负担。
审判员 张 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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