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2823民初110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348906,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金花路28号万德建设集团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1096H,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4年1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