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4民初11383号
原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金花路28号万德建设集团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3489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广西省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省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省南宁市邕宁区。
被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已预交的60元,本院予以退回3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