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626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3489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宝街道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A栋5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科学技术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10626MB290533XH。
负责人:***,系该协会主席。
住所地:***县政府综合大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技技术协会建设工程合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科学技术协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费21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9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科技技术协会负担案件受理费24384元。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科技技术协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科学技术协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费21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9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科技技术协会负担案件受理费24384元、执行费24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科技技术协会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科技技术协会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金融,无工商登记,被执行人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科技技术协会无房产登记信息。2023年12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告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状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来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在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执行,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科技技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