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5688号
原告:***和永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521。
法定代表人:何明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iv>
法定代表人:任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永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丰田金杯技师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