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02执恢3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曲艳,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浩,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纯举,系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艳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艳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502执恢3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