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执恢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城小区A区10#楼。
本院在执行***与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广智
审判员  李桂杰
审判员  胡大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