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02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城小区****楼。
本院在执行***与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君
审判员 张莉莉
审判员 李桂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