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521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61岁。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